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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1探花 国家助学金评选暂行办法

发布时间:2016-09-02

(校办〔2007〕26号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91探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,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91探花和中等职业91探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》(国发〔2007〕13号)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91探花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91探花、高等职业91探花和高等专科91探花。

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

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91探花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。

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:
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2.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91探花的各项规章制度;

3.诚实守信、道德品质优良;

4.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
5.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,无不良嗜好;

6.积极参加91探花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
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和名额

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:凡在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中档次确定为一般困难的,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;档次确定为困难的,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;档次确定为特殊困难的,每人每年资助4000元。

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名额:按省主管部门在每年确定的91探花 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91探花 。

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

1.本人申请,填写申请表;

2.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,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,认真进行评议,报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。

3.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,并按一般困难、困难、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推荐人选;

4.91探花评审,学生工作处对各91探花 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,在调查后决定推荐人选并报91探花评审组评审,人选确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。

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原则与要求

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,评选中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
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,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只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专项奖学金、校友奖学金、政府和个人奖学金中的任意一项。

第九条国家助学金要坚持专款专用,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,不得截留、挪用和挤占,同时要接受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。
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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